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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08.16来源:福州晚报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

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对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全面免除住院押金

……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共分为五类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

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5、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

在政策待遇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

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

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1、实行资助参保政策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

  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发挥大病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3、实行医疗救助保障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

  2.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也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救助限额。全省统一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动态调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实施意见》还提出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

实行“一站式”结算

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

登记备案、就医结算

按规定转诊的户籍地参保救助对象

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区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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