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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居民医保,福建发布最新通知
2022.08.15来源:福建卫生报

  11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下发通知

  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要求2022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人均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

  通知要求:

  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不低于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30元,2023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

  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按病种(DRG)收付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应与原有付费方式参保人员实际报销比例平稳衔接,切实保障参保人待遇水平不降低。

  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保障范围。

  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

  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规范化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持续扩大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2022年选择不少于40种药品、5类医用耗材开展集采,探索牵头组织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采,鼓励地市开展普通医用耗材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含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

  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

  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

  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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