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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药店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2022.08.08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江苏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下一步,国谈药品药店销售是否也会实行“零差率”?

  8月3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省平台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省级储备药品外的其他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在采购时应主动开展议价,按议价结果采购,并在不高于挂网价前提下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外,省平台所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均可采购。对采购冷链药品、注射剂等贮存管理要求较高药品的定点药店,应满足相关部门明确的贮存条件和管理要求。

  “零差率”销售无疑能提升药店的客流量但同时对零售药店的利润空间形成了挑战。对于医院来说有财政补贴及医保统筹待遇,但对于药店却没有这种补偿机制,对集采中选药品销售实行“零差率”销售,这对零售药店来说无疑带来极大的挑战。

  同时问题来了,既然药店是采购集采中选品种,那么国采第7批的备选品种怎么办?按照采购规则,备选品种也是挂网的,那零售药店能不能选?是否也是按零差率销售呢?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家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是否也按“零差率”销售?《通知》中未做明确的规定。

  随着国家医保“双通道”政策的落地,医保对医院和零售药店的报销政策趋同,院外处方的医保支付药品也面临着“院内院外同价”的成本挑战,对于“双通道”药品零售药店利润加价方面要求,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导,不过部分省市的发文中有对其做出一定的要求。

  此前,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在对《通知》的解读中,河北省医保局指出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此外,广东茂名也在相关文件中提到对于“双通道”药品允许零售药店加价不超过15%。

  趋势所向:医保定点单位的药品都纳入药品招标采购,多个省份发文划出集采药品在药店定价的“红线”。

  医保定点单位的药品都纳入药品招标已成采购趋势所向。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落地和深入,医保局在各地陆续开始接管药品采购职能,作为医保定点机构的连锁药店,也势必在往后逐渐加入到医保药品的采购序列中。

  早在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文件(简称904号文),就有关于将零售药店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内容。“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之后,在2017年的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中,也提出了“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在此背景下, 广东、上海、山东、浙江、河南等多个省市都已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集采工作。这意味着药店集采时代的全面到来,预示着院内院外的药品都将统一采购渠道,药品定价及医保支付标准也最终会趋于一致。院内不行做院外的单项思维需要重新审视!

  同时,已有多个省份发文划出集采药品在药店定价的“红线”。

  2020年4月,云南全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门店积极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涉及32个零售药店在销售品种。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要求,零售药店享受了较低的采购价,其药品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15%。

  2020年6月,浙江省医保局在《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也提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2020年10月,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允许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

  2021年12月1日,河南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河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据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店销售集采药品,加价幅度最高不会超过中选价的15%,比如一盒药进价5元,最高只能卖到5.75元。

  下面来看看此次江苏文件的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可自愿申请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定点药店不得参与集采和阳光采购

  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省内定点药店开放,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平台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

  近2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

  近2年内,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罚的;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其他不符合参加药品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的。

  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其中,对省平台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根据需求与愿意供应的中选企业补签带量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采购;对后续开展的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可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统一报意向量、签订合同等,并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定点药店不得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违者暂停或取消参与带量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药店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参与带量采购的定点药店应遵守协议约定,规范销售行为,实行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制度上墙、统一监督监管,严格按“零差率”销售,不得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并与供应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生产企业应积极响应定点药店采购需求,及时选定资质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管理要求和协议约定做好供应保障。

  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监测监管,对存在未按“零差率”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或不按约定结算货款等行为的,暂停或取消参与带量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加强对生产企业供应情况监测,对供应异常的企业,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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