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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加和原理看人体系统复杂性
2022.04.11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非加和原理是中医系统论的重要原理,主要研究人体系统复杂性问题。系统是事物存在的复杂方式。系统论对还原论的突破,始于对世界复杂性的研究,揭示出“复杂”的本质,在于反还原和超还原性。

  整体≠部分之和

  非加和原理表述为:人的复杂性首先在于整体性,即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人的整体性能不可从其部分或用部分之和来解释。可表示为:整体≠部分之和。

  加和观是原子论世界观的基本观点之一,认为整体是由各部分组合而成的,因而,整体等于各部分之和。可表示为:整体=部分之和。

  加和观与还原论相表里。因为把事物的整体理解为是各部分相加而成的,所以才认为能够对整体进行分解还原,把整体分解为各部分,把各部分认识清楚了,把对各部分的认识“加”(或者“归纳”)起来,就能够解释整体。与加和观相反,非加和观认为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在整体水平上存在着不同于各部分或其相加和的内容,不能用各部分之和来解释。该观点可表示为:整体≠部分之和。

  非加和观与系统论整体性原理相表里,认为整体比“部分之和”更多、更高,存在着不能用各部分及其相加和来解释的东西。因此,把整体分解为各部分,把各部分弄清楚了,把对各部分的认识“加”起来仍然不能完全解释整体,特别是不能解释只存在于整体水平的那些更深刻、更本质的东西,需要研究和揭示“部分之和”之外的东西。

  中医系统论研究并总结出的非加和原理,认为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系统,其整体复杂性比一般系统论总结的“整体>部分之和”还要深刻,实际上同时包含“整体=部分之和”“整体>部分之和”“整体<部分之和”“整体≈部分”等多种情况。可以把“整体=部分之和”之外的复杂关系,概称为“整体≠部分之和”,即“非加和”。这是人的整体复杂性的首要特征。

  非加和原理揭示了在整体与部分之间,除了存在“整体等于部分之和”的情况以外,还存在着“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的情况,这是事物的复杂性所在。只有通过系统质的深刻理解才能把握系统复杂性所在。

  理解非加和性的关键

  理解系统的非加和性,关键在于掌握系统质、要素质这两个概念,明确地理解系统质与要素质之间的区别。

  所谓系统质,是指系统整体的属性、功能、行为。它只存在于系统的整体水平,不同于系统内各要素的属性、功能、行为或其相加和,系统的非加和性,就在于系统质的存在。所谓要素质,是指要素的属性、功能、行为。它只存在于要素水平,不同于系统整体的系统质。系统的非加和性的实质在于系统质与要素质之间的原则性区别。

  系统质是系统整体之“非加和”的本质。它是系统的整体规定性,是系统整体特有的质,即系统整体的属性、功能、行为。理解系统的非加和性关键在于理解系统质,有三个要点:第一,系统质的内容是系统整体的属性、功能、行为,不是特定的物质成分。第二,系统质只存在于系统的整体水平,高于要素质。它不是要素质的相加和,与要素质存在质的差别和层次跃迁。第三,系统的整体性、不可分解性,就在于系统质不可分解、还原,系统质是系统整体之不可还原的复杂性的本质所在。

  在系统的形成过程中,或者从上到下,或者从下到上,在系统与要素之间发生了层次跃迁,形成了上下层次之间的差别,系统质与要素质的区别就是这种上下层次之间的飞跃性差别。

  系统与要素的划分是相对的。从一定角度被视为系统的层次,从另一角度可视为另一更大系统的要素;从一定角度视为要素的层次,从另一层次可视为包含着若干要素的系统。

  系统各层次之间

  具有不可还原性

  在现实世界里,任何上下两个层次之间,都存在着母系统与子系统(即系统与要素、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存在着系统质与要素质的差别,存在着不可还原性,即任何一个层次的属性、功能、行为都是这个层次所特有的,它的形成和存在有着其特定的根据,既不能归结为上一个层次的属性、功能、行为,也不能归结为下一个层次的属性、功能、行为。

  系统质作为系统整体的功能、属性、行为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以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结构作为载体。离开了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结构,系统质就无以依附。

  系统质的载体是系统的结构,系统质的根源在于系统所含的相互作用。

  系统质的特性有六点:

  第一,系统质是系统整体水平的质的规定性,要素质是要素水平的质的规定性,系统质与要素质之间的区别不是量的,而是质的。

  第二,系统的非加和性就在于系统质与要素质之间是质的差别,不存在量的加和关系,因而不能用还原的方法从要素质直接解释系统质,也不能把系统质归结为要素质。

  第三,系统的整体性或不可分解性在于系统质是系统整体所特有的,一旦把系统分解为要素,系统质就被破坏,失去了整体水平所特有的属性、功能、行为。

  第四,系统质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载体,或称物质基础,即系统的结构。但是,系统质不是系统的结构,结构也不是系统质的本质。

  第五,系统质有其特定的内容,即系统整体的属性、功能、行为,不可能用还原的方法把它归结为某种实体形态或提纯为某种物质成分。

  第六,系统质的存在和表现有特定的方式,即呈现于系统与内外环境的相互作用中,离开这种相互作用,系统质既无从表现,也无从考察。

  人的本质在于其系统质,即在人的整体水平所特有的属性、功能、行为。

  概括地说,人的本质,人的系统质,就在于它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思维属性的统一。

  对于人的系统质的认识,除了人的整体所特有的系统质之外,还要注意,在人体内不同的结构层次上,上下两个层次之间都存在着系统质与要素质的差别。

  人的系统质还有一些更深刻的存在方式。

  人作为分化系统,由人的整体分化出和控制着的各个部分,具有“加和”性所无法解释的诸如非对称性等许多更加深刻和复杂的特性。

  人的“非加和”性更加典型,人的系统质也更加复杂。它基于“生命”的系统质,是自我更新、自我复制、自我调节的统一,为非生命系统所不具备;又超出一般生命,具备“人”所特有的高级系统质,为“非人”的生命所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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