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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又发文 出现五类情形可启动飞行检查!
2021.12.06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12月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而在本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医保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公告指出,此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有关要求,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2)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3)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4)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5)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同时指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因举报投诉、智能监控、新闻媒体曝光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风险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保密需要等,可直接开展检查工作。

  而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廉洁等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其中涉及: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和被检查对象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将检查获取、知悉的资料和相关信息用于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的;与被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亲属、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不执行回避要求的等多种情形。

  因参加飞行检查人员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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