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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08.17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委2018年以来印发的《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均要求积极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按照程序,我委会同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为7章43条。主要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提出了长期处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了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明确了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适用的疾病病种和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权限等。

  (二)组织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长期处方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人员和设备设施条件,以及长期处方用量、药品配备等要求。

  (三)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主要包括开具、终止长期处方的具体情形,特别强调了首次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职称医师开具。再次开具和边远地区的条件适当放宽。

  (四)长期处方调剂。主要包括药师应当履行的处方审核、调配、干预,以及用药咨询和教育等。患者可自主选择取药地点。

  (五)长期处方用药管理。主要围绕患者在长期用药过程中,其随访、用药监测、药品保存、用药教育等提出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合理性评价,加强质量控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六)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明确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等。

  (七)附则。包括地方应当制定长期处方实施细则,以及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的补充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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