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1 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等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为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北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北京市适当调整不同集采批次采购周期,将***、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执行时间并期统一,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 0 时起全面执行以上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
也就是说,属于***批国采、第二批国采、第四批国采和京津冀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无论是新中选还是续签,统一挂网,统一调价,签订协议进行带量采购。
《通知》要求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以上集采,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
同时说明,避免“一刀切”式替换药品,实现平稳落地,遇中选药品供应不足,严重影响临床使用等紧急情况,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并做好登记,防止发生因药品供应不足而引发社会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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