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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10月1日起老人生病住院子女可享护理假
2019.10.17来源:昆明市卫健委

  于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家中老人生病住院都可享受10天~20天的带薪护理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等4种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条例》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条例》明确,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以及其他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将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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