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照护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
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行长期护理保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部署省医保局等10部门迅速研究出台《实施方案》,为全省制度建设的全面推进提供了系统性的省级设计与规划。
我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障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需求、推进健康老龄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河北篇章的重要举措;二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补齐民生短板的重大制度安排,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化解失能带来经济风险的制度机制,解除失能群众的后顾之忧;三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养老服务业和健康产业带来较为稳定的资金投入,促进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助力银发经济的关键措施。四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孝悌忠信、孝老爱亲中华传统美德,推动形成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具体体现。
三、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步骤是什么?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河北省计划用三年时间分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6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启动制度,优先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2027年底前,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2028年底前,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政策体系统一规范、保障功能有效发挥。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参保范围全覆盖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筹资机制多元共担
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和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鼓励社会捐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但本人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待遇水平与筹资挂钩,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缴费费率不同支付比例为30%-50%。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并向居家和社区护理倾斜。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评估管理科学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互认。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建立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
(五)服务与经办高效便捷
实行定点机构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护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进“一人一档”信息化管理,实现联网即时结算。
(六)基金监管严格安全
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纳入社保基金预算,加强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