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函〔2024〕4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3〕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如下:
一、整合规范“取卵术”等18个(主项目12项、加收或扩展项6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各医疗机构可在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
二、取消“胚胎培养”等20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
三、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明确相关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全省统一执行(见附件1)。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整合规范后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及价格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委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