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保办发〔2024〕17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苏医保发〔2023〕18号)规定,医药企业可采取纠正、弥补措施对其信用记分进行修复,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医药企业信用记分修复工作,现将《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修复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药价格招采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
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修复标准(试行)
为规范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促进医药企业信用记分修复工作公平有序开展,制定本修复标准。
一、信用记分全部清零的标准
(一)挂网采购
1. “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采购订单,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积极协调供应,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二)带量采购
1. “未按规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在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要求期限内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2)配合医疗机构及时补充因未按规定签订造成的产品短缺,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3)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2. “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及时供应产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积极协调供应,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3. “不按中选清单供应产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在医疗机构认可的期限内按照中选清单供应产品(医疗机构同意接受原供应产品的除外),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4. “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提供伴随服务,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在医疗机构认可的期限内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二、信用记分80%清零的标准
(一)挂网采购
1. “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对涉及产品按照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
(2)如果涉及产品为药品,还需对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
2. “以高于挂网价线下供应或配送”,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按照挂网价供应或配送。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3. “不接受网上议价,但实际供货价低于挂网价”,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按照实际供货价调整涉及产品议价上限,并正常供应或配送。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二)带量采购
1. “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和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药品带量采购中,对涉及药品按照《关于规范带量采购药品阳光挂网和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函〔2022〕254号)及相应集采批次价格动态调整要求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对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
(2)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对涉及医用耗材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要求,调整我省平台挂网价至同类中选品种最高中选价2倍以内;调整后涉及医用耗材我省平台挂网价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
2. “获得参与资格后,不参与报价、不参与谈判等”,记分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提交参加我省带量采购按要求完成报价(含解密)、谈判等流程的书面承诺(见附件)。若再次发生此负面清单行为,此项负面清单行为对应的所有记分不允许修复。
(2)对因产品停产未参与报价、未参与谈判的,提供该产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产证明,或者公开不再销售的书面声明(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集中采购平台网站,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开)。
三、信用记分不予清零的标准
《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规定的医药企业其他负面行为,不允许修复。
四、其他事项
1. 信用记分公布后,医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分管理模块申请修复。
2. 修复材料包括信用记分修复报告和修复措施证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以扫描件形式提交。其中,需医疗机构认可的修复措施,医药企业需提交所涉医疗机构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