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保价采发〔2024〕16 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根据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3-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有关要求,确保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本市平稳落地执行,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已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接受监督。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及非集采范围的相关产品,按本市现行议价挂网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二)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实施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对集采范围内医保支付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以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个人自负,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也纳入其支付范围。具体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集采范围外医保支付的医用耗材维持现有医保支付办法不变。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在确保患者自负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以后按规定动态调整。
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核定中选产品的采购金额,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情况分析与监管等。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医保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动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选产品加强质量监管,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经药监部门检查发现中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将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以往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此为准。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