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开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全国有49个国家级试点,部分地区也自行开始探索。根据《2022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49个试点城市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共16990.2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20.8万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7679个,护理服务人员33.1万人。
然而,在长护险发展的同时,不少人盯上了长护基金,对失能人员的生活照料钱伸出“黑手”,中饱私囊,近年来不少案例见诸报——
有参保人通过伪装骗取资格:
2020年,上海市杨浦区城市运管中心通过“长护险评估服务全过程监管场景”监测到一名6级重度失能的老人在健身房的器材上“健步如飞”。该老人在评定时,不仅卧床在家,还在床边放了痰盂罐,对前来评定的人员暗示自己吃喝拉撒都成问题,下不了床,从而获得长护资格。
有护理员与参保人家属串通骗保:
某护理站的护理员许某某,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间,分别与护理站几位老人的家属周某某、陈某串通,虚构提供“长护险”服务的情况。许某某负责伪造护理确认单、虚假打卡等,周某某、陈某提供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共同骗取“长护险”基金。2021年8月,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经调查发现,护工许某某涉嫌骗取“长护险”基金,金额共计4.8万余元。
有护理员虚报服务骗取基金:
2019年9月起,季某某在某家庭服务公司担任养老护理员,按照相关规定,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前后需在指定APP进行打卡签到、签退,并由参保人员在服务确认报告单上签字确认,通过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结算。2022年,季某某利用APP漏洞,关闭手机定位功能,在系统内完成虚假打卡,并未给老人提供服务,累计虚假打卡百余次,骗取基金1.1万余元。
这些削尖脑袋也要揩国家的油、钻空子、找漏洞的行为,在令人愤慨的同时,也给医保部门提了醒:长护险推行,尚有待完善监管细节。笔者有几点建议:
1.建立定期复评机制
虽然目前各试点地区都在国家颁布的长期护理失能登记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建立了适合本地需求的较为明确和完善的失能评估标准和评估流程,从准入方面规范参保人的享受待遇“门槛”,意在确保长护基金用在需要的人身上。但不可否认的是,失能评估环节是很容易被“造假”的环节,通过“演技”,一些人可以骗过评估人员的眼睛,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些是参保人自发的,有些是护理机构和参保人合谋的。
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很多地方在评估环节设置了回访或者审核机制,但确认获得待遇享受资格后,一般不会再特意在后续时间里持续回访,复核资格,因此让“演员”有机可乘。为此,可以建立复评环节,定期对享受长护待遇的参保人进行再次评价,尽量避免“一评定终身”的情况。
2.用好信息手段,完善监管
由于长护险是对参保人失能后的生活进行保障,护理场所多为家庭当中,护理内容较为私密,不适合视频录像等形式进行“留证”,加之人群基数大,分布面广且容易分散,因此监管较难。传统的电话随访、拍摄、手环定位等方式很可能无效,无法精准确认护理时间、护理位置、护理内容、护理对象、护理质量等服务情况,不仅不能满足长护险的监管需求,甚至容易引起参保人和家属的不满,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其他方式的监管。随着技术发展,信息化手段在此过程中可以发挥很大作用。
如上文提到的嵌入上海运管中心系统中的“长护险评估服务全过程监管场景”,通过对市民健身中心的市民参与数据进行同步归集,结合预设的预警规则,对长护险综合信息库内的老人进行全局扫描核对,重点标注那些既申请了长护险服务的又去市民健身中心活动的老人,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智能筛选不符合长护险要求的老人,重新对其评估定级,以数字化手段赋能长护险的事中阶段监管,有效降低了长护险不实行为的发生。也有很多地方利用专门的APP对护理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可以精确到个人、时间和地理位置。
同时,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现有的监控手段进行升级。作为正在探索发展的监管方式,难免出现“bug”,如上文所举的钻APP漏洞虚报服务的案例,及时堵住漏洞,犹未为晚。但另一方面,医保部门应该尽可能将类似的“bug”设想在前,做好提前准备,对信息化监控手段提出更精细的要求,提前封堵漏洞,在监管手段落地之时就尽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3.畅通举报渠道
长护骗保呈现出更加隐秘的特点,从现实监管情况来看,不少案件的线索是由知情人提供的。这提醒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一方法,挖掘更多线索。完善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骗保行为,并可以考虑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也可以建立诚信档案,对参保人员和护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对骗保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在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情况下,失能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长护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发展也是众望所归。但长护险发展,前提之一一定是长护基金的平稳运行。维护基金安全,参保人自身也应该关注长护险发展,自觉守护基金安全,直至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守护长护险基金安全的风气,让长护险基金更好惠及有需要的人。
除上述几点外,笔者还建议医保部门能够尽快推动有关长护保险的法治建设,明确长护基金的性质。目前对于长护基金的监管是否适用于医保和社保的法律法规,业界有不同认知,甚至影响长护基金的监管、追回等重要工作,长护险的良性发展,亟待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