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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优化带量集采,哪些智库建议被采纳?
0001.01.01来源:健康国策2050

  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优化药品和耗材集采有关举措。这是继2024年底爆发“血压不降、麻药不睡、泻药不泻”的地方“两会”舆情蔓延到全国之后,国务院首次在体制机制层面作出公开的详细部署,也是对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优化药品和耗材集采政策,强化质量评估和监管,让人民群众用药更放心”“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予以落实。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加强药品和耗材集采政策评估,总结经验、补齐短板,推动集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要更好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支持医药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要加强对药品和耗材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扎实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让人民群众用药放心安心。

  作为从2020年创办之日起就参与到价格招采政策决策咨询、政策宣教、舆论引导工作的智库平台,“健康国策2050”对此解读出三个政策动向——

  动向一:集采不会熄火,顶层设计不会动

  带量集采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中国,在没外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决策层级越高,政策稳定度也就越高。

  早在2018年11月1日,最高领导人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飘扬坦言,目前产业政策的某些环节仍存在瓶颈。据参会人士披露,他提到对当时刚成立的国家医保局实施“4+7”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疑虑,希望暂缓实施。据新华社电,最高领导人当时明确表态:“你说的这几个问题,中央深改委已经有顶层设计,关键是要落实。”

  过了几天,11月14日,由最高领导人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会议指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要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针对集采试点期、推广期遇到的问题,提出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

  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回扣。

  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完善药品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市场监管等配套政策,加强部门联动,注重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2020年,在国家医保局价格与招标采购司首任司长钟东波同志离任之际,刚成立的“健康智荟”(后更名为“健康国策2050”)就曾刊发社论《独家|国家医保局司长换帅:给带量集采说句公道话》:

  一方面,笔者驳斥了外界提出的“集采引发股价暴跌是顾小失大”“通过技术性规则引导企业超低报价是变相定价/限价”等说法:

  对一项公共政策的评估,不仅要算经济账,还要算政治账、社会帐。因此,带量采购不仅要算经济账(“地板价”给医保省下多少钱),还要算政治账(世界大国作为采购方拥有药品定价权)、民生账(让老百姓买得到、买得起新药、好药)、廉政帐(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既然质疑者(阵营)要将评估带量集采的风险和损失适用于广口径,那么评估带量集采的机遇和效益也要适用于广口径。总体来说,对公共政策评估的适用口径,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搞双重标准。

  另一方面,在,笔者也没有盲从带量集采,对带量集采政策走向作出中长期判断(未来五年),全行业首次提出“集采退坡机制”:“需要在风清气正、创新涌流的新环境下,逐步设计政策‘退坡机制’,实施‘以价值为导向’的定价和采购机制,建立自主价格发现、合理医药利益链的新均衡——这可作为带量采购下一阶段的新目标。”“带量采购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执行特定的历史使命,终究要在覆盖各类主流品种之后,由更常态化的定价采购机制、更深层次的支付方式改革、更全息化的基金监管,来发挥更大的政策红利。”

  2025年1月,春节前夕,在带量集采面临海内外媒体质疑、医疗界与医药界此起彼伏反对的当下,国家医保局有关领导、有关司局内部举办新春茶话会,笔者既没有“溜须拍马”,有没有“落井下石”,而是向参会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全国媒体朋友讲了此前在各地调研时了解到的三个案例:

  集采对医药界影响:随着集采常态化、制度化实施,因“带金销售”而出现行政处罚、司法判例记录的企业单品/其他产品要被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暂停/中止药品挂网资格,再加上带量集采中选品种的极低价格使企业无力支付高额“带金”费用、进院“直通车”的集采执行考核也让企业不用担心合规销售被挤出市场,受此影响,许多营销驱动型的药企已经找不到渠道把营销费用花出去,一位区域性龙头药企营销老总告诉笔者:“我们只能把营销费用转去更合规的医学学术会议”,如果不愿意营销转型,也不愿意转向研发高利润原研药,最终捂着营销现金流也会被慢慢淘汰出市场;

  集采对医疗机构的影响:带量集采叠加医药反腐整治,两者的常态化开展都让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的“灰色/黑色收入”大幅减少;如果说,取消药品加成(“零加成”)制度只是在账面上断绝了医疗机构对药品收入的依赖,那么,带量集采则先后剥夺了医院的选品权(仅给非集采品种留出20%~30%空间)、定价权(集采药品价格大幅压缩并使得医药企业无法同医院法人、医务人员个人“分利”)乃至结算权(集采药品实施医保基金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使得医院无法通过对医药企业拖延付款产生资金收益)——随着带量集采扩围到所有上市若干年以上、已有多家竞品的“老”药械(包含:药品、高/低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IVD),是可以彻底斩断医院的药械利益、为早在党的十七大(2007年)就确立的“医药分开”战略扫清阻力的;

  集采对基层患者的影响:前任总理李同志曾提到,中国有6亿人口,月收入低于1000元;经过多年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我国仍有4.6亿多人属于农村常住人口,如今,他们连每人每年交400多块钱的医保都不愿意,很难想象让他们甘心为治疗慢性病支付每年超过1000元的医药费。正如一位医保系统领导说的,集采好不好,不能问中产阶层和富人阶层,要问广大基层患者。只有当二甲双胍等降压药的价格因集采降到一片只有几分钱,医保局才能通过将报销比例拉高到95%,真正实现了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生部、原国家卫计委)呼吁多年的“基本药物由国家兜底、患者(基本)免费”。也就是说,当国家卫健委在发布会上推广部分省份的“三高共管”“健康共同体”模式时,各级医保局已经发挥了降低药费、提高保障的政策保障作用。

  回顾中国医改25年历史,放眼当下全国各地,我们找不到第二项政策工具可以像带量集采这样成功实现“挤压药品流通环节水平”“倒逼医药企业由仿(仿制药)转创(创新药)”等廉政政策、产业政策目标。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先立后破,破必须立”的原则,在挖掘出、试验过足以替代带量集采的全新政策工具之前,带量集采就仍将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

  动向二:集采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取向,实施政策后评估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动集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与“总结经验、补齐短板”并不矛盾。我们既要立足全局不放弃乃至发扬光大带量集采这一政策体系,又要正视带量集采自身存在的基因缺陷、在医保系统的内外部挑战。这需要“加强药品和耗材集采政策评估”。

  早在2020年,在高值医用耗材首批带量集采(冠脉支架)开标并最高降价94%之后,“健康国策2050”意识到这种突如其来、意料之外的降价的冠脉支架可能带来的医用耗材整体市场、心外科手术行业的巨大震荡,特别是强烈价格信号可能深刻影响医疗行为、医药经营,就破天荒地邀请了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原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的领导,以及价格招采、公平竞争、医疗管理等不同领域的知名专家同台论证。

  “集采中选不是终点,而是多部门综合治理的起点。”会上,笔者代表主办方呼吁,希望将“政策后评估”机制引入带量集采领域,为该政策行稳致远保驾护航。会后,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国家卫健委有关智库单位,开展对“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集采的综合治理”课题,笔者还在开题会上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实际上,政策后评估机制早就作为国务院推进公共政策督导评价的重要机制。据新华社电,2014年,国务院启动全面大督查,并在自查和实地督查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评估,被称为“此次国务院督查最大的创新和亮点”。

  作为国务院的“基本大法”,两任总理都很重视政策评估:

  2013年,《国务院工作规则》(已修订)规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2023年,《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定,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因此,围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简称“第十批国采”)政策决策、执行环节遇到的困难挑战,笔者先后在国家医保局组织的专题新春茶话会上(2025年1月),以及通过中央有关部门向高层领导呈报的《优化药品价格招采制度,实现多方利益均衡》(由于报送稿涉密,禁止公开,此为提交版题目、内容——作者注)中,提出在“猫鼠博弈”中“紧箍咒越勒越紧”这一尖锐议题:

  过去六年多,在政策缺乏透明度、可预期性的前提下,部分医疗机构通过品种替代、用量大涨、拖延企业货款等“钻空子”行为规避带量集采;作为应对,医保监管者将治理对象从“人民内部矛盾”转为“敌我矛盾”,通过带量集采的执行考核彻底剥夺了医疗机构的剥夺公立医院的各类涉药权限,通过招采信用评价、飘忽不定的集采规则剥夺了竞标方与招标方的平等协商、竞标方之间的公平竞争权限,双方明争暗斗,彼此内耗。

  如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医保局自身)开展带量集采政策后评估,不妨围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以下目标,给医保侧支持医药侧、医疗侧、治理侧的具体表现打分:

  医药侧:支持医药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带量集采实施七年来,流入创新药行业的资金是多了还是少了?头部内外资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是高了还是低了?各级各类带量集采的竞标方数量(市场集中度)是多了还是少了?

  医疗侧: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带量集采实施七年来,患者能用上的“平价好药”品种数是多了还是少了?患者自主用药需求的满足率(不含:被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诱导出来的用药需求)是个高了还是低了?为解决集采执行考核造成医疗机构缺药情况而实施的处方流转的成功率是高了还是低了?

  治理侧:更好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带量集采实施七年来,带量集采节约的药费在患者端(降低患者就医费用)、医疗机构端(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生薪酬)的分配比例如何?各地医保部门存不存在对地方集采(不含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拖欠货款,对医疗机构拖欠医保款?

  如果说,“政策后评估”是立足政策全生命周期实施的“纵向系统治理思维”,那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这是立足国家战略目标有效落地实施的“总—分式系统治理思维”。

  相对于“三医”其他兄弟部门,医保局的央地垂直管理能力更强,政策颗粒度更细、监管基础设施更为扎实,政策见效周期更短;然而,受此影响,作为“技术派”的医保系统也更多面临“单一政策合理,但难以推导出政策组合合理”的问题,也就是遭遇“合成谬误”问题。

  2024年,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曾刊登署名为“邹容、白国强”的文章《改革要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

  “今天,单刀直入式、局部突进式的改革往往难以奏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高,需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形成改革合力。增强政策取向一致性,是协同发力的着力点。这要求我们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改革,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举措在目标、手段、实施等各方面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既要防止‘分解谬误’,避免把整体改革任务简单一分了之;也要防止‘合成谬误’,避免局部合理的改革举措叠加起来造成负面效应。”

  为破解“合成谬误”“分解谬误”问题,在2023年、2024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连续提出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要求。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健全和用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机制,把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统一纳入一致性评估,统筹政策制定和执行全过程,提升政策目标、工具、时机、力度、节奏的匹配度。”

  实际上,“分解谬误”在除国家以外的地方带量集采实施过程中非常普遍。据笔者调研得知:一些地方过于重视集采规则的技术性调整,而缺乏顶层设计思维、统筹协调能力。

  一方面,为应对中选品种短缺、质量稳定性不足、非集采品种价格异常上涨等现实问题时,由不同的公共部门、在不同的政策阶段、以不同的政策强度分别制定“政策补丁”,但未能对上述政策“子目标”进行合理排序,部分考核指标还会相互打架;

  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带量集采(省级、市级)往往多达30多页乃至上百页,充斥着各类晦涩术语、例外规则、冗长表述,除了体现技术官僚的专业性、优越感别无益处,不仅导致行政部门的政策执行成本以几何级别上升,而且导致监管对象的参与集采医药企业准入成本、医疗机构采购成本也以几何级别上升。

  将集采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评价,事不宜迟。2021年,笔者率先提出“吉祥三‘保’”这一带量集采的宏观政策目标,即集采要兼顾保质量(单体价值)、保供应(整体数量)、保控费(支付能力)三个方面。学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保质量、保供应需要拉高价值,保控费需要压低价格,按照“价值决定价格”的理论,这存在天然的内在冲突,需要作为“技术派”的各级医保部门展现极其精妙的平衡术。按理说,医保部门不能有自身利益,只能代表参保患者的利益,那么,站在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的角度看,必须让保质量优先于保供应,保供应优先于保控费,以及让其他技术性规则(二三四级指标)服从于“吉祥三‘保’”(一级指标)。

  因此,笔者在上述呈报高层领导的报告中疾呼:

  一是扭转不合理的带量集采政绩观。为遏制各地医保局大搞脱离医疗、医药承受能力的“品种攀比”“低价攀比”,国家医保局不宜将集采品种数、集采价格降幅作为硬性考核指标,而要强化对地方医保局集采政策“保质量”“保供应”“保控费”闭环管理能力的考核;“保控费”考核应从单品种费用转为以患者为中心的年治疗费用/全病程治疗费用考核,从而鼓励新一代技术、新治疗方案的推广。

  二是上收集采决策权,及时叫停市级集采(不含:自主开展的本市医院联盟采购)。由单一地市的医保局发起的招采项目,市场空间有限,若仍联动大型省市的全国最低价,违反“量价挂钩”的集采规则;地市级缺乏药械大幅降价后的质量监管能力,规则随意性也加大了医保系统廉政风险;如果医药企业看不上地市小市场而弃标,还会造成患者用药短缺,不得不异地就医;我国自21世纪之初就实施省级药品招采,市级集采意味着历史倒退20多年,应当坚决叫停。

  三是充分保障患者用药选择权,推广“集采品种数字化知情同意书”模式。以全国统一的标准化法律文本,保障患者对集采后临时换药的知情权,对集采中选药品与非中选的原研药、仿制药选择权,既避免医保局对不同类别、批次集采产品的质量保障张冠李戴、过度承诺,也防止医院、医生个体因使用集采药无利可图、负担太重而误导患者多用原研药。对于不适宜院外使用的药械(含:集采非中选的药械),应当借鉴政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经验,由区域龙头医院做好兜底保障。

  动向三:提高政策协同性,防控政策副作用

  为了实现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让人民群众用药放心安心”这一终极目标,必须系统重塑价格招采制度,而不只是在技术性规则上小修小补。当前,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涉及带量集采的政策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之所以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或者“解决老问题,浮现新问题”,根本上讲,是政策协同性出了问题。

  作为国家健康治理研究团队,笔者建议,需要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提高带量集采政策的协同性:

  一是提高带量集采政策内部不同要素的协同性:

  按照发达国家开展仿制药限价(不仅限于带量集采机制)的经验,要将仿制药及其过专利期的原研药的市场扩大到80%,但是将其价格控制在20%,对于脱离这种“二八定律”的品种,以及集采后可能带来损害临床损害的品种,则不应该纳入采购。

  因此,在选品层面,要设置不适宜集采品种的负面清单,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基于用药安全考虑:针对治疗窗口期很窄、个体不良反应导致不可逆伤残及死亡的品种(如:急诊科用药、麻醉药品);

  基于行政效能考虑:针对本土药价仅为欧美发达国家30%以内(或者单价在0.5元以内)但推动集采政策执行的综合成本过高的品种);

  基于合理价格考虑:单价已经构成全球最低价的药品(如:药品单片价格低于0.1元)。

  今后,对于“负面清单”内品种,可采取其他替代方案予以控费,比如:药企捐赠公共卫生项目从而补齐公共卫生短板,药企发起慈善赠药项目并精准保障低收入人群,等等。

  此外,在集采批次层面,为减轻医疗机构集采报量、执行负担,应从原来普遍按通用名报量,改为推广三明医改所在“三明(采购)联盟”的按疾病组(如:DRG、DIP)单元集采、湖北牵头中成药国家集采联盟的按疾病领域集采(俗称“大打包”)模式,或者南京医保局对单家医药企业所有产品“整体谈判降价带量”模式;对于用量太少但集采执行成本太高的品种,在参与集采后,可改为区域公共仓储集中配送、区域中心药房模式,从而减少医院完成集采中选药指标额外增加的运营成本。

  带量集采制度不同于之前的“省级/市级/县级招采”制度,其决策科学性、政策有效性、市场公平性的点在于,这是国家医保局声称的市场化机制,是充分遵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经济学原理,破解国家医保局成立之前存在近二十年的“招而不采”“采而不用”“降价难放量”“降价难进院”等历史遗留问题。

  在定价层面,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保障仿制药企业合理利润:在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级医保局要从单纯追求基于药品原材料成本(如:原料药购进价)的全球最低价,转为测算并纳入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质量控制成本、工艺改进成本。不能一刀切地把所有流通成本都污名化为“腐败成本”,要允许医药企业编列合理的销售成本、运输成本、仓储成本,要允许集采中选厂商在全口径成本基础之外获得合理的利润率(如:20%左右),从而形成“以仿养创”良性循环;要允许掌握新靶点、新机制、新技术领域等新质生产力的医药企业拥有高于一般医药企业的可观利润率,不适用于成本加成定价法;

  恢复设置低价熔断机制:为防止集采品种一次性大幅下降造成医药产业预期恶化,医疗机构经济管理被打乱、集采前后用药患者经济不公平,可探索“价格降幅上限熔断”“报价下限熔断”机制(如:降幅超过70%,或单价低于0.1元的报价,可以允许其直接中标);可探索“中选产品在一年内按月份梯度降价”模式;为防止集采报价变成“一锤子买卖”激发畸形低价,对于首次报价落标企业,可允许在梯度降价的月份内多次报价,一旦纳入价格区间就可中选(“复活”机制);

  遏制低价倾销等违规投标行为:要遏制一些“低小散乱差”企业,乃至一天药都没有生产过的“大包商”(即:全权获得生产厂家代理权的药品经销商)通过集采违法围标、超低价中标抢夺市场,这些“光脚不怕穿鞋”的破坏者,不仅扰乱了全行业的价格秩序,而且“一锤子买卖”也会对药品质量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对于明显低于药品生产成本的报价,不仅不能让其中标,而且要追求其“低价倾销”的违法责任;要研究设置企业成立年限、年产量等硬性指标,增设质量保证金制度[如:欧盟将药品上市许可人(MAH)保证金设置为2亿欧元],坚决将“光脚破坏者”挡在门外。

  在放量层面,要坚决叫停同一个供应区域出现两个品种(两家企业)中标的模式,防止造成中选品种仍然需要给医院管理者、药学委员会、临床医生“做工作”,从而增加中选企业违规实施“带金销售”的廉政风险、运营负担。

  二是提高带量集采政策与其他医保政策的协同性:

  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于患者“用脚投票”愿意选择非中选原研药的,医保基金可采取差额支付模式,通过对非中选原研药、中选品种(无论原研药还是仿制药)设置较大差别的起付线、报销线、封顶线(医保报销“三条线”),从而引导患者在价格、质量之间做出理性权衡;

  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对于带量集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DRG/DIP)节约出来的医保资金,应当全面、及时、足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适当下放医疗服务调价权限给市级医保局,支持急诊科、儿科、老年科、康复科、精神心理科等薄弱科室“补短板”,尤其要坚决叫停医保基金出现当期亏损地区一刀切地叫停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与医保基金监管协同:对无合理理由超数量、超金额使用非集采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强化带量集采执行考核,对其暂停/中止医保支付资格,直至“医纪协同”加强党纪政纪问责;当然,对于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高端医疗等并非“保基本”板块,按照国家医保局承诺的“三个不纳入”,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将其排除出集采执行考核,从而更好满足参保群众更高品质的健康需求。

  三是提高医保政策同其他部门政策的协同性:

  与医疗政策协同:一是尽快重启中国医师协会的执业医师信用评价、中国医院协会的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等行业自律机制,从行政部门“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二是卫健委、医保局协同推动集采药品的专家共识上升为医学指南乃至卫健委临床路径管理,从药企“生产好药”到医院“把药用好”;三是各地加紧落实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机构绩效、医务人员编制与薪酬改革(统称“四改联动”),加快实现一线医务人员从“经济导向(创收或控费)”到“经济中性”。

  与药监政策协同:一是要提高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门槛,从“一过性”评价转为全过程监管、穿透式监管乃至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全息化监管,特别是加强对辅料、包材等间接影响药效的监管;二是要在药品上市后监管方面,尽快实现卫健委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数据、医保局的医保结算数据与基金监管数据、药监局的药物不良反应与药物警戒数据的互通共享,实现基于真实世界证据的协同监管、高效能监管;三是在质量评价方面,应率先在集采药品引入患者自主报告解决(PROs)机制,将患者的健康结局指标尽可能客观化、结构化。

  与医药产业政策协同:一是品种选择方面,对于已经纳入中央多部门协同的《创新药目录》的品种,考虑到其前期研发投入较大,即便是上市超过2年,即便是同品种超过3家(既然药监局已经批准上市,就不能让上市药企为最低价背锅),也要在5年内获得“集采豁免”资格;二是公平竞争方面,对于为了追求获得当年集采投标资格而在集采标书发布前几天“压哨上市”“压哨过评”但尚未获得临床验证的品种,应当被禁止获得本批投标资格,也就是设置集采投标品种必须有一年的临床应用过渡期;三是扩大集采品种推广范围,由商务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开展集采中选品种在东盟国家、中东国家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推广,而且尊重当事国的卫生/社保体制,保障企业生存空间,禁止强行在当事国适用于中国国内集采中选价格。

  近期,国家医保局围绕《进一步优化药品集采政策的方案》在行业内征求意见。根据流出的征求意见稿。笔者很欣慰的看到,我们在专题新春茶话会提交给国家医保局领导、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提交给高层领导的智库报告、思维导图中,已经有若干条得到国家医保局初步采纳,具体包括:

  集采负面清单:低销量产品(违反“二八”定律)、窄窗口期品种(影响用药安全)谨慎纳入带量集采;

  提高投标门槛:对带量集采的投标方设置药品生产质量要求(排除一天药品都没有生产、低价倾销的“大包商”);

  恢复低价熔断、低价保护机制(单价低于一定阈值的品种自动中选,不受1.8倍的高价熔断规则限制,防止差比价机制下的降价死循环);

  为医院保留少量自主用药空间:集采协议量为医疗机构报量的一定比例,剩余用量可按需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品种;而且,因临床指南药物推荐变化、抗生素使用限制政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集采执行考核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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