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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
0001.01.01来源:海报新闻

  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要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有效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打牢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基础。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诊疗、虚假购药等欺诈骗保行为。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群众守法意识,规范就医秩序和医疗行为。

  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智能监管改革已在试点

  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断提升,监管手段不断丰富。

  国家疾控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医疗卫生领域《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计划抽查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互联网诊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精神卫生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欺诈骗保涉医疗行为。”

  计划提出,各地于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按时公开抽查结果,并明确要求公布“未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4类结果,便于社会监督。

  4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的通知》,面向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通知明确,以智能监管改革试点为抓手,带动智能监管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全流程工作质效提升。

  其中,事前提醒方面,试点地区事前提醒接入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数超过50%,并逐年提高;事中审核方面,配置充分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力量,对检出“明确违规”的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相关医保费用直接拒付;在事后监管上,定期开展事后数据筛查,积极探索开展大数据监管应用。

  根据该通知,各省级医保局对照“试点目标”,统一向国家医保局报送改革试点地区3个、试点单位10家。国家医保局加强对试点地区、试点单位的实地调研、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并推广全国。

  监管延伸,多地实行医务工作者“驾照式记分”

  除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外,还有地区正在探索将医保基金监管对象延伸至医务工作者层面。例如,北京市医保局就在今年4月发布《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施细则(试行)》,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

  所谓“驾照式记分”,即对违法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的责任程度等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并记分。年度记分达到9分,未达12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至6个月;年度记分累计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年;单次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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