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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处方“一刀切”,药店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0001.01.01来源:中国药店

  近年来,由于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部分药店工作人员甚至执业药师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一些误解在行业内广泛传播。

  例如,自2025年1月1日起,国家医保局开始推行外配处方电子化流转新规,引发了部分药店从业者和患者的误解,有人认为今后所有药店都不再接受纸质处方,所有定点药店都必须具备电子处方流转条件。

  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电子处方并非“一刀切”

  2024年10月1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实际上,该文件明确的适用主体是“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适用的药品也只限于“双通道”药品。一些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将政策范围扩大到了门诊统筹药店。

  例如,黑龙江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门诊处方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和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梳理国家及各地医保政策可以发现,对于外配处方电子化流转的要求,主要聚焦于“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药店,且只针对需要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对于医保个人账户或自费购买的药品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处方符合药监部门规定就可以了,相关药店也不需要开通电子处方流转功能。

  河北省医保局解读的《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时就明确提出,参保人在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包括“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或者自费购买药品,处方不受本统筹地区限制,需符合药监部门相关规定。非“双通道”药店和非门诊保障药店不涉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暂时还不需要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功能。

  药监部门对处方的具体要求

  国家药监局最新出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于药店接受的处方主要有如下要求:

  处方来源及销售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其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网络售药处方要求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若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处方保存期限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药店应对策略:抓住机遇,规避风险

  严守合规经营底线

  药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杜绝虚假开方、超量开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接受的各类处方,包括电子处方,要留存处方备查(保存期≥5年),同时要积极配合药监和医保部门监管。

  明确自身定位

  如果是“双通道”或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应根据当地医保部门要求,尽快开通电子处方系统,确保与医保平台无缝对接。对于普通药店,主要支付方式为自费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可灵活接受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但需严格审核处方的真实性,防范“假处方”风险。

  优化服务流程

  一方面要加强与医疗机构联动,主动了解医院外配药品目录,针对性备货,避免出现“有方无药”的尴尬情况。另一方面,针对老年患者,提供“适老化”服务,如协助老年患者打印电子处方或指导其使用医保小程序查询医疗机构流转的电子处方。

  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电子处方的应用范围在逐步扩大,但纸质处方并未退出历史舞台。对于患者而言,应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以便在药店买药时能顺利使用医保支付。

  对于药店来说,应严格落实国家及地方的政策要求,规范处方药的销售流程,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解读,避免因误解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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