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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
0001.01.01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青卫健办〔2024〕144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行业、民营医院:

  为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两非”行为。加强监管,加大对从事“两非”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医务人员加强禁止“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严肃查处“黑诊所”和游医等从事“两非”的行为。以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的地区为重点,严厉打击从事“两非”的“黑诊所”和游医等非法机构和人员。

  (三)严肃查处“两非”中介。重点查处以张贴小广告和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等方式拉“业务”,以及以合法注册的企业为掩护,开展“两非”中介业务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一)各地要加强监管并组织协调“两非”案件的查处工作,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力度,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增强对涉及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围绕重点任务深入开展打击“两非”工作。

  (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及时准确采集妇女生育、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对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孕妇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和关怀引导,努力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妇孕情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等全程服务管理制度。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击“两非”工作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部门配合、区域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加强信息核查,对群众反映和调查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核实,依法严肃查处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确保工作取得扎实效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协调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营造打击“两非”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关怀和引导孕妇及其家属放弃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原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制度的通知》(青卫家庭〔2015〕3号)废止。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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