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发〔2024〕12 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在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13号)文件的基础上,省局积极学习借鉴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结合近三年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工作情况,补充完善了触发评估指标体系,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触发评估指标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评估指标涵盖患者费用变化、经济社会及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医院运行情况、医保承受能力共四方面22项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和熔断指标(详见附件)。
(一)患者费用变化指标包括:医药总费用增长率、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长率、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长率、检查化验费用增长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卫生材料费用增长率。
(二)经济社会及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指标包括:上一年度GDP增长率、上-年度 CPI、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
(三)医院运行情况指标包括:扣除检查化验、药品卫生材料的医疗收入占比;检查收入占比;药品收入占比;卫生材料收入占比;床位使用率;医院人员经费占比;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与社平工资比值。
(四)医保承受能力指标包括:绝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相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收入增长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居民医保基金年收入增长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
二、建立评估触发机制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评估触发机制采用综合评分模式实施,包括设置赋分标准以及明确触发标准。
(一)设定赋分标准
评估指标赋分标准按照启动区间、中性区间和约束区间确定基础指标和熔断指标实际取值落在启动区间、中性区间和约束区间时,分别获得相应评分(详见附件)。
(二)明确触发标准
触发标准根据各项指标的实际取值并按照赋分标准换算成相应的分值确定。其中,评估总分低于60分(含)时不触发调价;评估总分在60分-85分(含)时,触发调价,但调价总量需相应缩减,即可用调价总量=调价总量x(评估总分/满分);评估总分在85分-100分时,触发调价,不缩减调价总量。在评估过程中如出现熔断
指标处于约束区间,则该项熔断指标分数为0分;任一熔断指标分数为0分,则评估总分也为0分,不触发调价。如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情况,当年不触发调价。
三、定期开展评估
省医保局根据触发评估指标体系于每年6月前实施调价评估工作。触发调价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启动“总量测算”,确定本年度可用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总预算,在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本年度可能发生的各类型定调价,原则上共用本年度调价总量(具体测算方法参考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不触发调价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价格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5日起试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