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省直失能人员长期 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0001.01.01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流程,满足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调整省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C}一、{C}评估流程 符合20号文件中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网上经办大厅、微信公众号、吉林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请或由定点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二、评估费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时,由参保人先行预缴评估费150元,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首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返还预缴的评估费;经失能等级评估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预缴的评估费用不予退还。三、注意事项如参保人员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复评;原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有效期内可正常享受待遇,到期后需按照此流程重新申请。四、相关要求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调整通知到本单位参保人员,准确全面做好宣传解释,避免参保人员待遇缺失。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文章页/相关阅读上-医周药事
文章页/相关阅读下-数风流人物
Copyright © 2004-2025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小南庄400号一层 电话: 010-6848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