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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医院愿意把处方流到药店,做一些初步思考
0001.01.01来源:华夏医界网

  公立医疗机构处方外流很少,或者虽有流出却注明“应患者要求所开,对安全不负责任”,将责任扔给药店。

  笔者感触:

  第一,药店要把药品本身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不然医院医生怎么能放心处方外流呢?这是基本红线。特别是当药店对用药患者还要进行二次营销时,确实可能发生药物冲突。

  第二,药店、医院要参与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虽然是端到端,但应该探索商业脱敏。医院医生既然同意处方外流,就不再承担利益输送的任何贬损,这与三定五定是两码事。

  第三,医事服务费、药事服务费水平是对技术劳务价值的肯定。比如一些专家号的医事服务费更贵,最高到两千元甚至更贵。假如有吸引力的处方津贴,则回归以用药为中心。

  第四,集采药品进院难、销售难,但考核较重。从这里打开突破口,能不能政策发文或自主实践,由医院向药店流出集采药品的处方?特别是患者选择集采药的时候,可考虑。

  第五,医院各科室,门诊、住院能开什么药,现实中会有一些软性或硬性的限制。比如院中缺药,处方可以流出。又如住院与门诊彼此交接的当口,住院、门诊、药店可并立。

  第六,药事服务门诊、互联网医疗,主要体现医疗服务、药事服务,处方外流较容易。院内零散用药、患者长期用药等,一般为照顾患者用药便利及时,处方外流也相对容易。

  第七,不排除一些医院药房会探索与社会药店合作,逐步压缩药房业务。

  第八,对一些商保支付情形,可能商保网络已覆盖药店,但未覆盖医院。

  第九,药占比的政策记账,可否将处方外流不纳入计算,值得学理讨论。因为处方外流不一定会处方发生,再药占比计算上能否考虑打一个折扣?

  第十,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的政策记账,可否将治疗用药附条件地不纳入计算?且处方在流转有效期内可能分拆使用,将消费选择权留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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