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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付费下,医疗费用与技术创新可以这样“平衡”
0001.01.01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医学科技迅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医疗机构学科水平和能力的标志。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医改的深入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倒逼医院不断引入在治疗效果、舒适程度等方面更具优势的诊疗新技术。

  然而,新技术也助推了医疗费用的上涨。国外有关研究结果显示,新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对医疗费用增加的贡献在40%~50%,是医疗费用持续增加的首要原因,远超老龄化和疾病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当医保支付实行以DRG为代表的预付制时,新技术带来的费用增长可能会造成医疗机构的亏损,这可能会降低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的积极性。

  费用增长具有结构性差异

  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在36家三级综合医院开展312个病组收付费数据模拟运行。为了详细考察新技术应用对临床诊疗费用影响的情况,我们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2018年12月—2019年4月的数据为样本,对重点学科的3个主要DRG病组——CB19(玻璃体视网膜手术)、CB39(晶体手术)和DD29(鼻腔鼻窦手术)进行了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虽然3个DRG病组中新技术使用组和未使用组患者的情况基本一致,在平均年龄和平均住院日方面都没有统计学差异,但使用新技术的病例,患者次均费用、个人负担金额和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新技术的运用对医院收入带来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按照DRG支付标准,3个病组运用新技术后均处于亏损状态,是否使用新技术与盈亏程度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新技术对费用结构的影响,在不同病组之间有显著差异。其中,DD29新技术使用组的次均手术费、超声检查费和检查费均明显高于未使用组;CB19新技术使用组的次均手术费、药品费用和耗材费用均明显高于未使用组;而CB39新技术使用组的次均手术费、超声检查费、放射费、检查费和药品费用明显高于未使用组。

  可以看出,虽然3个病组所涉及的新技术均为手术,但增加的费用却不仅是手术费,还包括其他费用类别。这是因为新技术的应用往往需要更多的检查治疗作为支撑,以及使用价格更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而不同的新技术所要求的检查治疗支撑和药品耗材的应用程度是不同的。

  不同支付制度“友好度”不同

  当医保支付以按项目付费为主时,医生使用新技术的意愿较强。新技术只要向相关部门备案,即可按项目收费,不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当医院医疗资源处于稀缺地位时,自费费用的增加并不会明显影响患者对新技术的选择。当实行以DRG总额预付为代表的预付制支付方式时,由于新技术增加了医疗成本,降低了医保收支结余,往往会降低医疗机构引入新技术的积极性。同时,新技术还可能带来药品、医用耗材及相应检查化验费用的增加,可能为医院各项考核指标带来压力。

  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职工医保正式全面启动DRG付费。7月15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三个病组(IC29、CB39、FK39)纳入DRG付费范围。为了在发挥DRG引导规范医疗行为作用的同时,激发临床应用新药新技术的动力,7月10日,北京市医保中心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进一步完善了DRG付费工作机制。

  医疗新技术应严格评估与遴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DRG对新技术应用的抑制也具有一定正面效应,那就是遏制临床对医疗技术“新”和“首创”的过分追求,无谓地增加社会的卫生经济负担。

  有研究显示,医疗技术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48%的医疗新技术效果缺乏证据基础,仅有13%的医疗技术经过验证有效,另外还有6%的无效技术和3%的有害技术。因此,为了保证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对新技术进行严格的评估和遴选非常重要。对于符合成本效益的新技术,可以纳入医保支付;限制一些新技术适用范围,使用成本下降后再推广,防止新技术的滥用。

  这个意义上说,DRG可以遏制临床“追新”的冲动,结合适当的准入机制,可以对新技术进入临床起到有益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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