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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0001.01.01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机构: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现转发你们(见附件),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要求

  长期处方适用于诊断明确、病情平稳、用药方案稳定、使用常用药品长期治疗的慢病患者。长期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重点监控药品、需血药浓度监测类药品、静脉使用药品,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建议右上角标注“长期”。

  二、强化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履行本机构的主体责任,制订本机构长期处方适用的慢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定期优化调整,持续提升长期处方合理用药的水平;加强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培训,提供药品咨询门诊服务,做好患者用药建议和指导。

  三、加强监督与质控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医疗机构长期处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切实发挥质控中心管理和督导作用。

 四、优化医保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临床实际,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员长期处方的合理需求,不得限制长期处方的开具。医保部门积极采取智能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加强监控、审核工作,促进长期处方药品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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