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
0001.01.01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作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提升婴幼儿卫生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管理,逐一梳理卫生评价报告核验、现场核实勘验、结果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内容。建立责任分工明确、部门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托育机构自评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后,在核验材料完整性基础上,组织区级评估组完成现场核实勘验工作,并进行结果反馈,对不符合《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的,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二、提升服务质量

  北京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对各区托育机构卫生评价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增强评价人员业务能力。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强化评价人员管理,组织评估组对标评价标准,认真开展现场核实,将现场核实与业务指导相结合,提出改进建议,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提升。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与咨询指导,做好原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与新要求的有效衔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文章页/相关阅读上-医周药事
文章页/相关阅读下-数风流人物
Copyright © 2004-2025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小南庄400号一层 电话: 010-6848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