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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
0001.01.01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支持中医创新技术、推进中医药使用,促进四川省中医药创新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促进“互联网+中医药”发展,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支持中医创新技术,每年至少组织一批中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评审;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体现中医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中医服务项目予以扶持。支持开展中医特需医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并可根据中医医师不同级别,在综合考虑医师劳务价值、名声名望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促进中药优质优价,以省级或省际区域联盟为基础,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探索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中医药使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根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成本、本地区医疗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医保承受能力、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科学合理、平等协商、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强化中医药在疫情防治中的作用。

  《实施意见》提出,提高医保总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中医医疗机构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中遴选发布符合四川实际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推进按中医疗效价值付费,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遴选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中医优势病种实行按床日付费。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

  《实施意见》还提出,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智能监控知识库、规则库、大数据模型,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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