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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0001.01.01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医保局发〔2022〕126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七批国采供应青海省的中选和备供药品(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执行时间

  2022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统一执行。

 三、集中采购原则

  (一)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七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各医药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的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比例详见附件1),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采购协议

  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由医药机构发起,“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电子签章功能上线过渡期间,需同步签订纸质三方协议,协议中需明确采购数量、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任务。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三)采购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同类别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层次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可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与历年省级或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相同的同通用名药品执行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并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执行。各级县域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备供药品执行政策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企业产品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如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购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可由备供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

 五、其他事项

  (一)中选、备供药品和非中选药品挂网

  省药品采购中心在我省医保服务平台做好中选、备供和非中选药品挂网工作, 督促企业做好产品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购销协议签订等工作,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非中选产品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落实货款直接结算和结余留用政策

  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货款直接结算、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

  (三)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药品质量及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并通过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监管模块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约定采购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公立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监测监管,各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附件1.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

  2.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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