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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0001.01.01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皖医保秘〔2022〕9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安徽省药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中化〔2021〕29号)等文件要求,为有序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符合国家或者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且纳入省药监局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方式及目录

  (一)采购方式。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设立“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医疗机构和在省内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均需通过省药采平台进行挂网和采购,不得线下采购。相关挂网申报材料及业务流程由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另行通知明确。

  (二)采购目录。采购目录依据省药监局提供的安徽省生产上市备案和跨省销售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信息制定,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价格管理

  (一)生产企业承诺以不高于全国现行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予以挂网,并实行动态价格联动。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各省最低有效挂网价执行3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采平台主动申报,及时进行价格信息调整。

  (二)医疗机构可按照“临床优先、量价适宜”的原则,与医药企业以不高于挂网价自主议价采购,并在省药采平台如实填报采购药品的数量、价格等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实时监控,强化网上采购监督检查,对违规线下采购、采购价格异常等情况,进行约谈并通报。

  (二)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使用中药配方颗粒,通过省药采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协议,明确质量保证、配送责任、回款周期等双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三)各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除不可抗力外,如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证供应等情况,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记录。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0日起执行,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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