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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0001.01.01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闽卫中医〔2022〕112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省医科院,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7号),实施中医“名医、名科、名院”发展战略,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办法(2022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成立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领导省名中医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卫健委中医处,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与管理。

  二、做好第三届省名中医审核推荐工作。申请人应符合评审范围、评审条件。第三届省名中医评审有关年限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作为推荐单位按推荐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福建省名中医申请表》(附件2)、《福建省名中医申请人汇总表》(附件3)、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材料(模板见附件4)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式15份,推荐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连同电子版于2022年10月14日前报省卫健委中医处,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推荐单位对本地区(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人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林颖欣,联系电话:0591-87821363,邮箱:fjswstzyc@126.com。

 附件:1.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福建省名中医申请表

  3.福建省名中医申请人汇总表

  4.公示材料模板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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