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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施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来了
0001.01.01来源:国家卫健委

  国家卫健委等三部门组织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其中提到,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办法》指出,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其中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而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并明确,医疗机构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1)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2)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3)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4)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5)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6)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7)招标采购信息;(8)行风廉政建设情况;(9)咨询及投诉方式;(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1)涉及国家秘密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1)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2)咨询台、服务台;(3)人员岗位标识;(4)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5)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6)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7)咨询服务电话;(8)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办法》还明确,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外,还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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