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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出现五种情形启动飞检!
0001.01.01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值得医疗机构注意的内容盘点如下:

  飞行检查结果将被纳入绩效评价体系

  《办法》表示,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对后续查处和整改不力的,可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性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被约谈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整改情况。

  调查取证涉嫌违法违规的被检查对象

  《办法》指出,现场检查应当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做好文字或音像记录,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字或盖章等方式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确认。现场检查认为被检查对象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有关情况。

  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材料的被检查对象将被依法依规处置

  《办法》明确,现场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有关情况。被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作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材料。飞行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认真审核、充分研判。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曝光飞行检查结果典型案例

  《办法》要求,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财政等相关部门通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飞行检查结果,曝光典型案例。

  依法依规开展飞行检查

  《办法》明确,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严谨的原则。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事先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飞行检查规范化和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飞行检查必要的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高飞行检查效率。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廉洁等纪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

  (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

  (二)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三)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飞行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办法》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飞行检查组长、检查人员、专家库,根据被检查对象、人员变动及人员评价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被检查对象、飞行检查组长、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单的确定,应当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做好工作保障,并派出飞行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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