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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获取组织服务区域不得重叠
0001.01.01来源:健康报

  1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指出,医疗机构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的设置应独立于人体器官移植科室。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做好辖区内OPO设置规划,合理划分OPO服务区域,不得重叠。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减少OPO设置数量,逐渐成立全省统一的OPO。该《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OPO是指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强调,获取捐献器官要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进行,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同时,人体器官获取经费收支应纳入OPO所在医疗机构统一管理。OPO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向其服务区域内的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支付维护、获取捐献器官所消耗的医疗与人力等成本。移植医院接受捐献器官,应向OPO所在医疗机构支付人体器官获取的相关费用。同时,OPO应建立人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体系,对OPO工作过程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

  在器官分配管理方面,《规定》要求移植医院应当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建立等待名单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同时,强制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经评估不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应当登记并说明弃用原因及弃用后处理情况。移植医院应及时响应和回复分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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