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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经营企业资质信息库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点击数:849 更新时间:2010-01-28

  根据国家卫生部等部委有关政策和河北省卫生厅等部门《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现将建立河北省药品经营企业资质信息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配送保障能力。
  
  
  3、2008年以来,在河北省卫生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信息库、河北省医药诚信管理系统中无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无经营假劣药品记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经营企业需要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装订顺序
  
  
  1、封面(填写格式文本1);
  
  
  2、插页(填写格式文本2)
  
  
  3、法人授权书(填写格式文本3);
  
  
  4、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格式文本4);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在河北省注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副本复印件;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副本复印件;
  
  
  8、2008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携带原件,递交复印件);
  
  
  9、配送承诺函(填写格式文本5);
  
  
  三、领取用户名、密码和录入企业资质信息
  
  
  1、经营企业递交资质证明文件后,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将对经营企业发放网络用户名和密码。经营企业凭网络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在基础数据库中录入企业资质信息。用户名和密码是经营企业作为配送商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进行网上交易活动的唯一身份识别。经营企业应指定专人管理用户名和密码,领取密码后,应对密码进行必要的修改,保证企业信息的安全。
  
  
  2、经营企业应保证密码的安全。因密码泄露造成的信息泄露、改动等情况,责任自负。
  
  
  3、密码遗忘时,被授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函到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重新办理领取密码手续。
  
  
  四、相关要求
  
  
  1、每份格式文本和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鲜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以示负责。
  
  
  2、资质证明文件应用中文编写,A4纸每份单独印制(不可缩印),每份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可辨,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格式文本应用不褪色工具书写或打印,内容不得修改。
  
  
  3、经营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应保证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和信息,将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五、时间安排
  
  
  1、递交资质证明文件及领取用户名时间:
  
  
  2010年1月13日—2010年1月15日17时。
  
  
  2、录入资质信息起止时间:
  
  
  2010年1月13日—2010年1月17日17时(网络服务器每天24小时开放)。
  
  
  六、联系方式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邮    编:050071。
  
  
  联系人:支丽娟、张丽辉。
  
  
  联系电话:0311-87815881。
  
  
  网    址:
http://www.hebyyjzcgw.cn
  
  
  邮    箱:yzb.heb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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